中国人力资源同业公会章程 |
|
中国人力资源同业公会由321位创始会员成立。自2009年7月起,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及浦东新区政府召集了300余位人力资源高管及教授,连续召开了三次研讨会。至2010年5月,创始会员选举成立了筹备委员会,以代表发起人正式筹备公会注册登记等事宜。经过近一年的准备工作,公会于2011年4月注册成立。 |
|
截至到2015年8月,公会拥有16,000余名个人会员。48% 的会员均为人力资源副总裁或总监级高管。26% 的会员为经理级人力资源从业者。逾 90% 的会员在大型跨国企业工作,其余会员在中国本土知名企业供职。 |
|
组织机构 |
|
公会实行专业、运作及监督分离运作的原则。
公会严禁任何商业利益操纵专业活动的行为。公会所有行业规范、职业标准等行业制度均建立在广泛采纳所有会员意见、凝聚业内智慧并通过公开表决等民主方式产生。 |
|
会员大会是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通过集体决策,形成决议。 |
|
公会理事会是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代表会员行使公会日常运作管理的机构。理事会下设三个委员会: |
|
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作为公会负责人力资源专业工作的组织,拟订公会相关章程、制度、准则、规范、标准等。 |
|
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是公会最高执行机构,负责所有公会日常运作、组织、执行事务,包括一切公会政府法律事务、对外合作事务、市场宣传事务等。 |
|
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目的在于确保公会的一切活动符合公会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道德准则,杜绝营私舞弊、学术腐败等行为的产生。 |
|
|
中国人力资源发展促进基金(筹) |
|
设立中国人力资源发展促进基金(筹)之目的旨在确保公会健康运作及可持续发展的所需财务支持。基金将独立于公会运作,并为公会发展服务。基金将公会会员专业成果资本化,并为公会运作提供财务支持。
基金所有权归相关投资人组成的股东拥有(包括自然人或法人)。公会将以公会运作产生的资金持有基金相应股份,其它相关投资人根据其投资比例亦持有一定股本。
|
|
道德准则 |
|
为保障公会代表广大会员的权益,体现公会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事原则,公会所有运作必须遵循本准则;
公会会员如违反本准则,公会有权对其作出会内处分直至取消会籍。如同时触犯法律法规的,公会有权向司法机构提请追究法律责任。 |
|
守法原则:任何人不得利用公会资源或以公会名义作出违背中国法律法规及公众道德的行为,不得向或从公会邮寄或发送任何非法、威胁、诽谤、中伤、淫秽、色情、危及中国国家和/或公共安全或其它可能违法的材料; |
|
平衡原则:公会保护意见多数者的权利也保护意见占据少数者的权利,以及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人的权利也应得到保护,从而最终保护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 |
|
制约原则:集体在交出自己壹部分权利给其负责人(泛指公会治理机构负责人或其他有影响力的人士)的同时,必须保留壹部分权利,确保自己在根本上能够直接控制集体自身的事务而不被负责人所控制; |
|
多数原则:即所有提案表决,除本章程另行载明的以外,均需要拥有相应表决权的成员达到多数票通过,方可生效; |
|
辩论原则:公会所有会员均都有权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直到通过表决决定这个意志是否变成总体的意志。 |
相关机制 |
|
基于以上五大原则,公会设立如下机制: |
|
权力分立制衡机制:为确保专业及学术中立性和公信力,同时也为保证公会的日常运作高效务实,同时,保证公会的资金投入、收入及分配公开、公平、公正,公会组织架构实行学术、行政、监督叁权分立及制衡原则。 |
|
表决机制:除本章程有另行载明的以外,公会所有表决均须亲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并拥有相应表决权的人士参加,且出席的人数须合共持有不少于全体有权参加表决的人士的60%(佰分之陆拾)的总表决权,方能视为达到法定表决人数。 |
|
表决权限制机制:为确保公会的所有专业性、学术性活动的中立性和公信力,不受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公会设定表决权限制机制。 |
|
公会治理机构的任何成员,除非已缴付其应向公会缴付的、且已到期应缴付超过1(壹)个月而尚欠的壹切款项,否则无权在任何会议上表决; |
|
监督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执行委员会委员及专业委员会委员; |
|
公会各级机构中拥有表决权的成员,因故无法亲自参加表决的,应以书面形式委托本机构内有表决权的其他成员代行表决(本章程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文书的格式应按本章程细则3.6.3.5条及3.6.3.6条规定之要求书就。未履行委托的程式的,视为弃权,且不得拥有本次决议的表决权。 |
|
竞业回避机制:公会会员如全职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及供应商工作,包括壹切与公会及其成员形成利益关联的职务,则该会员不得提请参与其所在机构与公会合作事务,也不得提请参加与该会员所在机构存在的竞业关系的其它机构与公会的壹切关联事务。如属法规所规定的情形,并应按规定宣布其利害关系的性质。 |
|
听证机制:在保障公会学术活动公正、中立的同时,也要保证公会资金的投入、使用、收入及分配合理公平,保护公会所有成员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会设立听证机制,对于公会成员及/或公会各机构之间争议,公会理事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临时设立听证委员会,负责调解并拥有公会内最终裁决权。 |